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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职社科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8-4-1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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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民办幼儿园负责人的一封信 各民办幼儿园负责人: 为切实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,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行为,推动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,确保幼儿安全健康成长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》、《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》以及创建区教育现代化工作的要求,结合我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实际,现就全区民办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要求告知你们,望你们能够对照标准,依法申报,合法办园。 一、未经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办幼儿园。 二、对目前已办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,限期整改,履行申报批准手续。必须在2008年4月20日前对照《六合区民办幼儿园基本标准及评分表》进行自查,自评能够达标的幼儿园,方可向各街镇中心学校报送申办民办幼儿园的报告,经中心学校初审同意后,再报送区教育局审批。 三、对申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,区教育局将严格执行申报程序,依法履行审批手续(报送相关材料→材料受理→实地考察→综合评估(按标准)→批准发证) 四、2008年4月20日前未送达申请报告的,视作条件不符,自动放弃。 五、对未申报或申报条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,各街镇中心学校在当地政府领导下,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。 六、今后,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,须符合当地政府教育规划要求,由各街镇中心学校同意后向区教育局申请办学,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后,方可办园。如未经许可自行办园的单位或个人,出现问题,造成后果,责任自负,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。 六合区教育局 二OO八年三月十六日 附:《六合区民办幼儿园基本标准及评分表》 |
